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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夏颜
公司动态
化妆品标签标示注意事项之一
1、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2、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产地:广东深圳)
3、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4、生产者名称标注:(生产者:深圳市*****有限公司)
5、生产者地址标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A: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应标注委托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B: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C: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化妆品的名称-必须标注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2、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3、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5、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A: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B: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C: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D: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净含量-必须 标注
1、按照《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检局令[2005]》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A: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B:液态化妆品以体积(ml/L)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g/kg)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C:净含量≥1000g/ml应采用单位kg/L
D:标注字符的小高度:净含量≤50g/ml为2mm;≤200g/ml为3mm;≤1000g/ml为4mm;>1000g/ml为6mm
2、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保质期-必须 标注
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法
A: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注:“生产日期20111127”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111127”,表示2011年11月27日生产;
B: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X月”.
C: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D: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141127”,表示在2014年11月27日前使用。
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