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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开征垃圾处理费城市家庭每户每月5元

点击次数:125 发布时间:2009/7/9


今年年底前,山东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城市家庭每户每月5元,单位职工每人每月2元。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每户每月10元,单位职工每人每月4元。

昨天,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对于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并提出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基本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需要。

山东省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垃圾处理费要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3年建设96座垃圾处理工程

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上,山东省将用3年时间,规划建设96座垃圾处理工程。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转运站),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现有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制定升级改造计划,2011年前完成升级改造任务。对使用期满的填埋场,在新场建成运行后,要做好封场工作。

新建垃圾处理场不新增“事业编”

山东省还提出,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各项改革。所有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于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企任务。

今后,新建垃圾处理场一律不得新增事业机构和编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本,规范垃圾场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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