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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
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收货人。
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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