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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核准需要的条件和不予核准条件
点击次数:6发布时间:2017/2/23 16:22:53
更新日期:2017/2/23 16:22:53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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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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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乌鸦坐在树上,整天无所事事。一只小兔子看见乌鸦,就问:“我能象你一样整天坐在那里,什么事也不干吗?”乌鸦答道:“当然啦,为什么不呢?”于是,兔子便坐在树下,开始休息。突然,一只狐狸出现了。狐狸跳向兔子……并把它给吃了。
这个故事的寓意是……要想坐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你必须坐(做)得非常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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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联系人:付女士17718336430微信同步 QQ:305076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