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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快准以及核准需要提供的材料
点击次数:5发布时间:2017/2/24 11:54:59
更新日期:2017/2/24 11:54:59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产品型号:
优质供应
详细内容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1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2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3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4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5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6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7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联系人:付女士17718336430微信同步 QQ:305076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