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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核名办理程序不冠行政区划条件
点击次数:5发布时间:2017/4/18 14:16:37
更新日期:2017/4/18 14:16:37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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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国家工商总局名称核准:付女士17718336430 QQ:3050768413
核准名称急加、含名称核准、含(中国)名称核准、
疑难名称核准、中字头、头、重名等问题名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