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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临清专线往返回程车调度
点击次数:100发布时间:2016/10/11 14:18:38
更新日期:2016/10/11 14:18:38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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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临清专线往返回程车调度货运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可能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任何环节上。而发现货损、货差,则往往是在*终日的地收货人收贷时,或收货后。当然,有时货物在船发生货损事故时,也会被及时发现。 货运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具有报告的责任。如在船舶运输途中发生时,船长有责任发表海事声明。而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了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或货物外表状况、或其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或贸易合同的记载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损或货差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即使货损或货差不明显,也必须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报事故情况,作为以后理赔、索赔的依据。 无论日后如何索赔、理赔,记录和保留有关事故的原始记录十分重要。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均是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单证上的批注即证明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负责程度,也直接影响着货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单结汇,能否提出索赔等。各方关系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划清责任,应妥善保管这些书面文件。 对于发生的货运事故,如果收货人与承运人不能对事故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取得一致时,则应在被此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共同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日后确定货损责任的重要依据。 事故的处理和日后的赔偿均是以这些证据或依据为准来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程度的。不同的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如,尽管货物运抵港口,当租船合同使用了门或类似条款,在货物没有交付给承运人前,在港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由托运人承担损失;此时还可能包括装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集装箱运输时,拼箱货交至哪前,或整箱货交至cY前,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也属托运人的责任。 当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托运人也不能百分之百地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 例如,由于货物的包装不坚固、标志不清,或由于托运人隐瞒货物种类或其特性,或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货损时,则由托运人负责;而且,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也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在门晰条款下,如果由于积载不当或绑扎不牢,从而造成了货损,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也可能由托运人负责。我国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负责。 这里,承运人对货物的监管过程不仅仅指货物在船积载阶段,也包括待装船和待提货阶段。这要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例如,在条款下,托运人负责装卸港的装卸货操作,包括装卸工人的雇佣,所以,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船积载阶段;而集装箱运输中,如果约定在LFs交付货物,则在拼箱作业过程中,或拆箱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也应由承运人负责。而货物在船运输阶段,承运人则既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还有对货物给予充分保管的义务。即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货物的接受、装船、积载、运送、保管、卸船、交付等环节中.对因其疏忽而造成的货损、灭失等,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经过批注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对于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该提单为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入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国家的海商法,包括我国的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都规定,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启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航行过失所引起的,或承运人的非故意行为所引起的火灾而带来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且还规定了其他因海上固有危险所造成损害的免责事项。根据有关法规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只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害 船舶的适航包括两个要件。其一是,船舶的技术状态符合其确定的等级航区;这些技术状态既指船体、船机、屈具等设备的状态,也包括船员、航行资料、船舶备品和必要消耗品等的配备状态。其二是,船舶处于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的状态。要使货舱、及其他载货处所适合积载货物,并使其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 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对货物及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不过,海牙规则和一些国家的海商法中,规定了“谨慎处理”的条款。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已尽了“谨慎处理”,对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引起货物的损坏或灭失可以免责。中国海商法第五十条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由于没有对适航给予“谨慎处理”,从而未使船舶保持能承受航次中“通常海上危险”的适航能力,而造成货损的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其赔偿责任。在货损发生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对船舶的适航性给予了“谨慎处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货物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在货物处于承运入监管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船、积载、运输、保管、卸货等各个环节都应尽“谨慎处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法规中或提单条款中的“疏忽条款”,仅指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等航行过失所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而对于商业过失,即有关货物的接受、装船、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货和交付等方面的过失不能免责。因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货损,无论什么情况,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 3.第三者的责任 严格讲,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仅处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监管之下。因此,对于货损事故,尽管确定了是第三者的责任.承运人或托运人都不能免予承担责任。只不过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解决完了货损、货差的赔偿问题之后,再根据事故的责任,来确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以及仓储企业等。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会由于装卸工人操作不当或疏忽致使货物遭受损害;水路运输中会由于驳船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受损;陆路运输中也会由于交通事故、管理不善的原因而发生货物灭失。仓储过程中,不良的保管条件、储存环境会使货物变质、失窃;与他船的碰撞事故也是导致货损的现象。理货失误等也会造成贷差事故的出现。对于这些损害,承运人和托运人如何分担负责,如何向第三者索赔等事务处理、要跟据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而定。 为了确定货损事故的责任方,重要的一点是要首先明确货损发生的阶段。前述的收货单、理货计数单、积载计划、积裁检验报告、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检验证书等那是划分船方、托运方、其他第三方责任的必要证据。要根据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确定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或提单条款中的“疏忽条款”,承运人对船舶在航行中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货损赔偿责任,是可以免责的。对于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害.只能由碰撞的对方船舶按其在碰撞事故中的过失责任大小比例承担损害赔偿。 另外,班轮运输中的“钩到钓”原则在许多租船台同中不一定就是作为区分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依据,而应该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为依据。例如,在FI条款下,装卸了人既然由托运人雇佣,而不是承运人所雇佣,那么,装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损自然应由托运人与港方负责。 总而言之,事故的责任划分,应以货物在谁的有效控制下为基PB。而且,对于任何货损、货差事故.首先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赔偿问题的解决,然后才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追偿问题。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以及租船合同的规定等内容,有关的公约相中国海商法都有规定,如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