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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单位自行监测靠谱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备受质疑

点击次数:590 发布时间:2017/9/1

为了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三大环境保护标准一落地,业界就对该政策展开了解读,一种声音表示,这是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上再添“紧箍咒”。众所周知,我国一直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就表示,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白纸黑字载明。

“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建立自行监测质控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质控体系必须涵盖建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监测人员素质要求和培训、监测仪器管理与检查、采样时间和程序、实验室质量控制、内部评估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内容要包括质量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组织架构、人员职责、组织管理的基本程序等。此外,“总则”还要求排污单位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据了解,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推行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但是由于刚刚起步,多数企业监测能力薄弱,在自行监测指标完整性、数据质量、公开及时性等方面都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监管体系也基本处于空白。尽管污染源监测在总量减排等工作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仍面临着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效果不理想、监督性监测定位不明确、社会检测机构发展参差不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国污染源监测工作,应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载体,明确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要求;大力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监督性监测技术监督与技术的作用;逐步培育社会化检测市场,并进行严格监管;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管理纳入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总则”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总则”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体系中起统领和指导作用,行业指南未发布的,也应参照“总则”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为一个“1+N”的体系。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各废气排放源或废水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或限值、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手段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时,监测方案中的内容要进行相应调整变更。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等。

综上所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一个“1+N”的体系,《总则》为统领,既对行业指南的编制进行指导,也对各行业都涉及的共性内容进行统一规定。行业指南根据《总则》确定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信息记录等体现行业特点的内容进行规定。这样的体系设计,既可以避免行业指南中有重复性的内容,也能够提高行业指南的针对性,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和推进我国污染源监测工作。北京富瑞恒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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