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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家单位可以办理
点击次数:463发布时间:2017/10/30 12:45:38
更新日期:2023/10/17 14:59:55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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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家单位可以办理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结构设计剖析:钢结构广告牌普遍使用于车站、机场、高速公路等户外,根据其所处环境特性,钢结构广告牌结构设计业有相应的改变,钢结构广告牌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下面就钢结构广告牌整理了一些知识,希望能够帮助更多读者认识钢结构广告牌的结构设计原理。
广告牌荷载和荷载组合结构承受的荷载
a.白重 b.风荷载 c.温度荷载 d.检验活载
e.地震荷载
荷载组合的类型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家单位可以办理a.根本组合 b.特别组合 c.施工吊装
承载力剖析:由于钢立柱为压弯构件,其承载力取决于柱的长细比、支承条件、截面尺寸以及作用于柱上的荷载等,经过统计表明,钢立柱的承载力通常由稳定性控制。根据钢构造结构设计原理,对钢结构广告牌构造、承载力等统一获取焊脚尺寸。
钢结构广告牌的变位控制
钢结构广告牌立柱太高,在水平风载作用下容易产生顺风向水平移动,顶部构造为悬臂桁架,在风载及自重作用下,悬臂端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假如这些变位过大,将直接影响到广告牌的美观,更可怕的是,这些变位极易引起附加内力,增大构造内部的应力,从而降低广告牌的安全性,因此,在广告牌设计中应严格限制变位。
本公司承接全国各区屋顶广告牌检测鉴定,户外广告牌作为主要的广告转播媒介,处处皆是,其安全是重中之重,本公司专业****全国各地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
黑龙江省广告牌检测鉴定、辽宁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吉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河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河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湖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湖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山东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山西省广告牌检测鉴定、陕西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安徽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浙江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江苏省广告牌检测鉴定、福建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广东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海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四川省、广告牌检测鉴定云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贵州省广告牌检测鉴定、青海省广告牌检测鉴定、甘肃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江西省广告牌检测鉴定。
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家单位可以办理
找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李经理 企业电话:0755-29650875
二、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2 检验范围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广告牌应进行检验: a) 新安装的; b) 检验期满两年的;
c) 遇到自然灾害,安全技术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 d) 发生整体失稳,经修复后的; e) 其他需要检验的。 3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审查
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检验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三、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技术中心办理流程:
4.1.3 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 检验
4.2.1 检验工作准备
4.2.1.1 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制。4.2.2 现场检验
4.2.2.1 现场检验在产权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4.2.2.2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4.2.2.5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详细记录各个方面的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b)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c)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不合格)“√”(合格)“/”(无此项)等; d)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e)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5 检验报告
三、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检验报告的时限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结果和结果,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作出检验结论,并向产权单位出具《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5.2 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3 检验结论的判定
5.3.1 合格判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不合格项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5.3.2不合格判定:不合格项超出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3.3 复检结论判定: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广告牌,产权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对整改项目的复检。检验机构应按照合格判定或不合格判定条件出具结论为“复检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4 检验报告的结论
5.4.1 《检验报告》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5.4.2 《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5.5 《检验报告》式样
《检验报告》式样参见附录B。
6 检验机构要求
6.1 检验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具备无损检测检验资质。
6.2 检验人员应经检验机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检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取得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6.3 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见附录C)。关于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 **芗嗖旎垢涸稹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 **芗嗖旎乖鹆钋宄圆患笆鼻宄模墒谐**芗嗖旎雇骋蛔橹宄宄⑸姆延糜傻笔氯顺械!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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