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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国灾后安全检测鉴定-什么单位办理灾后损伤检测证明新闻
点击次数:284发布时间:2017/12/19 16:47:48
更新日期:2023/10/17 14:59:55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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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办理全国灾后安全检测鉴定-什么单位办理灾后损伤检测证明新闻
深圳住建房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李永江
二、房屋受损安全检测-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
三、灾后安全检测鉴定收费多少,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省(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5.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直辖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害信息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16日修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指挥
2.1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3.2.1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