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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检测鉴定找第三方机构新闻中心
点击次数:570发布时间:2018/2/13 17:46:41
更新日期:2023/10/17 14:59:55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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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历程
1.1 过程阐述
迄今为止,建筑领域质检行业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我们将1985年以前看做个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质检行业的主要特点是它以另种不同性质的实验室的形式存在,一种属于建筑企业内部实验室,其设立宗旨是为本企业服务;一种是科研院校内部试验室,具有教学科研的性质。改革开放以后工程质检行业步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的特征是建筑业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新的格局促使国家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及其所用物质、基建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力度。1985年10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此后各地纷纷建立起从属于各级质监部门的检测机构,无一例外,这些检测机构皆带有政府色彩。2005年l0月18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质量检测业迈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办法》中明确指出,检测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中介机构, 它的运行不能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建筑施工质量检测行业的特点
1.2.1 该行业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
政府政策调节的手段就是对检测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可以及对该行业进行资质管理,政府质量管理的政策也直接决定着该行业检测市场的范围。因此,检测市场并非完全开放的市场,政策导向性是该行业的显着特点。
1.2.2 工作体制单一性
上述我们已经提到检测行业具备浓厚的政府色彩,这一行业特点决定了这一行业一般局限于特定的行业或机构,在我国从事这一行业的主要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民营和外资企业无权涉及该行业。这一现状导致目前我国的检测行业体制单一。
1.2.3 地域性强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本身所具有的政策导向性这一特点,导致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定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资质审查注册制度直接决定了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以所在地为主,这就意味着外地机构难以进入本地市场。
四、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现状分析
2.1 质量检测单位难以承担明确责任
2.1.1 试样代表性的问题
样本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保证检测质量的前提。现行标准明确规定了砖砂、钢筋、石、水泥等材料的取样方法。钢筋只送检一根,水泥送样原装一袋,砖、砂、石先挑选、后送样时工程中的常见情况。这种试样的缺点就是样本代表总体存在很大的误差。这种误差来自于质检机构与施工现场的脱节,*终导致质检机构只能对送检样本的质量负责,无法确保施工现场的物质是否合格。
2.1.2 试件制作的规范性问题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时仅对样本进行检测,不考察样本的制作、来源等问题。这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所选的样本是否能代表总体的水平,样本是否真正来自于施工现场,送检程序是否合规合法。这些问题都无法给予保障。因此即使质检单位对送检材料出具了合格的证明,也无法保证施工现场所用的材料全部质量合格。
2.1.3 试样取样频率的问题
施工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对于所需的物资并非一次购入而是分批采购入场,这些所需物资不仅进场时间不同而且有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厂商。如果抽样次数不够,会造成漏检,致使某些质量较差的工程物质用于工程,给工程安全带来隐患。
2.2 部分检测机构管理缺失,对软、硬件投入不足
虽然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或标准对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单位并不遵守这些规定,在检测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规范实施检测,严重影响了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另外,有些检测单位缺乏良好的办公环境,并且检测设备已经落伍,面临淘汰,应该进行更新换代,可检测部门由于资金短缺缺少对这些硬件设施的投入,导致无法承担大型的检测试验,“大马拉小车”的情况屡见不鲜。
2.3 检测市场不规范
当前质检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恶性竞争,在利益驱动下屡次出具不实报告。当然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来自由检测市场缺乏相应法律的约束,不够规范导致有些检测单位在选择检测样本时没有保存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数据的处理缺乏严谨性,更有甚者对签名都冒名顶替;主观原因在于检测单位对资质的非法利用。比如将资质高价出让给他人,严重者直接将盖章后的空白检测报告有偿供给无资质方使用。一些地区出于保护当地检测行业的目的,垄断经营, 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检测质量,不利于检测行业的技术进步。
3 规范和完善建筑施工质量检测行业的对策
3.1 明确质量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法律责任
改善目前监测市场的现状是一项长期工程,首当其冲的就是让质检单位担负起施工物资的质量风险责任,将工程检测单位和工程监理作为并列的行为责任主体,检测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明确。其次,在收费标准问题上,需要明确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充分认识到建设单位是委托者,质检部门是受托者。另外在收费方式选择上要合理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质检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