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条件下需要申请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质量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的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低于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根据结构布置情况,本工程划分为一个鉴定单元,包含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三个子单元。
抗震设防类别、设防标准及抗震鉴定程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分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和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等四个抗震设防类别。本工程作为幼儿园教学用房使用,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相关规定,其抗震设防类别确定为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规定,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本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按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考虑,属于B类建筑,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B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