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公司专门从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建筑结构加固设计及施工等工作,公司力量雄厚,立足深圳,与各街道行政职能部门、租赁管理部门、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关系融洽,熟悉办理房屋租赁类房屋安全检测、酒店宾馆、学校幼儿园、建筑加层、外企验厂、楼面承重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危房鉴定、火灾后损伤检测、装修改造安全影响评估等各类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有效,科学准确。经过公司苦心经营,现公司业务已辐射整个华南片区,在深圳、惠州、东莞、江门、汕头、福建、湖南等等地区均有展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业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江海区外资验厂检测|钢结构厂房安全性鉴定收费标准*
厂房验厂安全检测鉴定收费标准
(一)、鉴定的目的
据委托方介绍,委托方部分重型仪器设备放置于该房屋各层,由于仪器设备自身荷载较大且运行时产生较大振动,为为查明该房屋结构现状是否安全,承载力性能是否满足《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中承载力的要求及该房屋能否承载仪器设备重量及抵抗仪器设备运行时所产生的振动,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该房屋现状进行结构性鉴定。
(二)鉴定内容
(1)、普查
(a)、对房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建筑层数、房屋地址、建造年代、房屋朝向、房屋装修概况及房屋用途进行现场调查;
(b)、对房屋整体的使用状况、荷载分布进行检查;
(c)、对该房屋现有上部结构的建筑及结构布置、构件尺寸、层高等情况进行现场测量,绘制各层建筑、结构平面示意图。
(2)、变形测量
采用“DJD2-1GC”型电子经纬仪或线锤对房屋部分转角位置竖向构件垂直度和整体变形进行测量,查明房屋是否出现倾斜现象。
(3)、结构构件缺陷及损伤程度检查
(a)、对结构构件存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进行调查与记录;
(b)、对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裂缝分布与大小进行调查和记录。
(4)、主体结构的材料力学性能检测
(a)、按照现行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抽取数量的钢筋混凝板构件采用钻芯法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b)、按照现行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抽取数量的钢筋混凝板、梁及柱构件进行配筋情况、砼保护层厚度检测;
(c)、按照现行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抽取数量的钢筋混凝梁及柱构件采用钻芯回弹综合法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5)、结构承载力复核
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并依据现行相关规范对该房屋现状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分析。
(6)、评定与处理建议
(a)、根据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和验算结果,结合委托方提供仪器设备的参数,分析房屋能否承载委托方购置的重型设备及能否抵抗重型设备运行时所产生的振动,当房屋结构现状不满足承载仪器设备计算要求及不满足抵抗仪器运行时产生的振动要求时提出处理建议。
(b)、根据现场检查、检测情况和验算结果,依照《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判定该房屋结构现状承载力性能是否满足规范及承载力计算要求,并对不满足结构承载力要求的部位提出的处理建议。
鉴定的主要依据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3)、《建筑结构抗震加固规程》(JGJ116-2009)
(4)、《建筑结构检测标准》(GB/T 50344-2004)
(5)、《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 50009-2001)
(7)、《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规程》(JGJ/T 23-2011)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0)、《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规程》(CECS 03:2007)
(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
(1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规程》(JGJ/T 152-2008)
(1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14)、《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4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