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评估等级安全检测鉴定——地基评定标准:
1.1一般规定
1.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1.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1.2 地基基础
1.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1.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着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1.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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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房评估等级安全检测鉴定——砌体结构危险构件评定标准: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危房鉴定是住房和城乡JSJ的工作职能,一是房屋居住人认为房屋有危险鉴定;二是住房和城乡JSJ发现房屋存在危险隐患,依照职权组织进行鉴定。开发商无权进行鉴定。危房鉴定是保障住房安全,与房屋征收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需要发布征收公告和决定,确认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与是否危房无关。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3)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
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式样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危房改造检测鉴定——综合评定原则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