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易推广 > 其他产品/服务 > 其他产品/服务 > 其他产品/服务 > 广东华筑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产品展示 > 外资验厂 > 外资验厂检测单位 > 南京市教育培训学校房屋抗震安全检测第三方鉴定公司
南京市教育培训学校房屋抗震安全检测第三方鉴定公司
企业档案
会员类型:会员
已获得易推广信誉 等级评定
(0 -40)基础信誉积累,可浏览访问
(41-90)良好信誉积累,可接洽商谈
(91+ )优质信誉积累,可持续信赖
易推广会员:7年
最后认证时间:无需年检
注册号:**** 【已认证】
法人代表:谢伟** 【已认证】
企业类型:经销商 【已认证】
注册资金:人民币***万 【已认证】
产品数:8471
参观次数:4572637
详细内容
2019年11月10头条消息,据房屋检测市场部: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