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排行榜标准
关于发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7]27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制订、修订项目计划(一批)的通知》(建标[1999]413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主编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强制,编号JGJ/125-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归口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归口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由主编负责具体解释。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着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危房检测鉴定标准,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
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排行榜
找深圳市太科建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黄经理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部出现险情,构成部危房。
px; 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ms-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列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式中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