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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房屋租赁检测鉴定报告怎么办理*新闻
点击次数:68发布时间:2019/4/23 9:48:02
更新日期:2023/2/8 18:16:27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产品型号:
优质供应
详细内容
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屋改变出租功能、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均需要求出租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二、检测内容。出租屋建筑结构及安全情况;
三、检测结果查验。出租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实行编号管理。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在办理相关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根据业主提供的安全检测报告编号从深圳市出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房屋安全检测模块中查验安全检测报告号真伪。
办理租赁合同需要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备案: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4、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5、房屋结构加固
6、灾后危房检测
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检测试验设备四百余台,试验范围涉及房屋安全性检测、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建筑结构试验、地基与桩基检测等几大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实验室及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业务。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各种建筑层出不穷,但是不管什么样的建筑,都会遇到火灾的危险,根据相关规定,遭受火灾的房屋,都要经过房屋检测,进行结构安全检测,确保安全的情况才可以继续使用,或者通过检测,对房屋加固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方案,房屋进行加固后,也能够达到房屋使用的要求。
1、房屋安全责任人指的是哪些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借
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2、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应该由谁来负责?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实行自治管理的,其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3、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哪些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如下责任: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有防治白蚁的责任;有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责任;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的行为。
4、应该禁止哪些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违法存放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5、哪些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
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的。
6、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在鉴定单位名录中选择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复核意见认定鉴定结论。
7、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险情,应该怎么办?
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
8、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有何职能?.
房屋的倾斜本质上是反映沉降趋势的,因此倾斜规律一般与沉降趋势一致。如果沉降或倾斜数据很小,可能是测量误差导致的时候则不能反映规律的一致性。
本公司资质证书齐全,出具权威鉴定报告。办理各类安全检测服务多少钱,一般按平米收费,收费标准是同行业低价格,快速出具报告。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一、提出申请
租赁当事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领取《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⑥抵押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⑥区人民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
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且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确认,收件人经查验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书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件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件具体包括:居民、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