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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参考依据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09-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危险房屋鉴定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修订版)》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220:2007》
7、《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标准DBJ/T15-86-2011》
8、《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范DB44/T2009》
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1》
1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15、《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88》
16、《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2000》
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8、《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