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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落户
1.派遣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照《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2.留学回国人员,持国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落户登记表、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3.国内在职专业人员,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学历、学位,职称或职业资格等) ,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人才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2.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3.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投资落户
1.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2.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投靠落户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办理人群: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提供的材料:、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夫妻投靠
办理人群: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需要提供的材料:、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市区自由落户
市区居民凭合法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符合迁青落户条件的,已取得合法住所的,须在合法住所地登记户口;没有合法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落户。在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在青实际居住地证明。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
实际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等。
微信:13165022388邵老师QQ:316004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