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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危房质量安全检测第三方机构
点击次数:141 发布时间:2020/2/26 16:22:44
危房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报告中心*公司动态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九条 专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并经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勘察、设计单位凭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办理危房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报告中心*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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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房鉴定机构办理对经鉴定确定为危房,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的原则,
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发出鉴定报告及危险处理通知书,若在查勘时发现房屋存在即是倒塌险情,应通知房屋负责人马上采取相应措施(迁出、临时支顶等)排危处理。
我院是住建局备案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危房鉴定报告具备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多年房屋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度,为治理危房提供技术依据,确保居住和使用者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原创作者:深圳中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