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砖砌体结构的房屋,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的多层砖砌体承重的房屋,包括烧结普通黏土砖和烧结多孔黏土砖承重的多层房屋。
一、可靠性鉴定
既有多层砌体砖结构房屋因设计、施工、使用不当、改变用途和超过设计年限等情况和原因,需要对其安全性、正常使用性进行检测鉴定,即进行可靠性鉴定。
1、基本规定:
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可靠性鉴定,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进行鉴定,该标准适用于以静力为主的可靠性鉴定,对于地震区域的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应与抗震鉴定结合进行鉴定。
2、鉴定方法与要求
1)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安全性等和三个使用性等,并从构件层次开始逐步进行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等的评定。
2)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并取其中一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
砌体结构构件承载力等的评定表
注: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3)砌体结构构件的正常性使用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和风化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并取其中一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
4)需要对房屋的子单元进行鉴定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使用性等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进行综合确定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
5)需要对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进行可靠性鉴定时,各层次的可靠性评定等,可根据各层次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综合确定。
二、抗震鉴定
对于地震区的既有多层砖砌体结构房屋,或因为原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已提高,或因为现行区划图中的抗震设防烈度提高而设防要求随之提高,或因为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都需要进行以预防为主的抗震鉴定。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鉴定方法和相关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A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A类建筑指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安全性要求,整体较安全。
一般规定: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和砌筑质量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当多层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定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抗震措施鉴定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
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其抗震能力基于砌体材料的脆性性质和震害经验的宏观调查,除依赖于横墙间距、砖和砂浆强度等、结构的整体性和施工质量等因素外,还与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直接有关。
A类多层砖砌体房屋的高度(m)和层数限值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使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
2)结构体系
既有多层砖砌体房屋结构体系的检查鉴定,包括刚性和规则性的判别、大跨度梁支承结构构件和现浇楼盖的要求,以及抗震缝和楼梯间的设置等。
3)多层砖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
砖强度等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4.0,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
4)整体性连接构造
既有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包括纵横向抗震墙的交接处、楼盖及其与墙体的连接处、圈梁布置和构造的判别,以及构造柱布置和构造等要求。
5)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
既有多层砖砌体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部件及其连接的检查鉴定,包括对墙体局部尺寸、楼梯间、悬挑构件、女儿墙、出屋面小烟囱等的判别。
2、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于A类多层砖砌体房屋,鉴定标准推荐采用简化方法,即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其验算公式如下: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βci=Ψ1Ψ2βi
楼层面积率简化计算βi=Ai/(Abiζ0iλ)
式中:
Ψ1——体系影响系数,按《抗震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
Ψ2——局部影响系数,按《抗震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
β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净截面的总面积;
Abi——第i楼层的建筑平面面积;
ζ0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
λ——烈度影响系数;6~9度时取0.7/1.0/1.5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