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抗震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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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的几种方法
抗震鉴定与加固设防目标
从建筑结构抗震工作的*终目标上可以看出,小震不坏,中级地震可以进行检修,超级地震也不出现倒塌的现象。为了达到这一标准,建筑结构工作人员进行抗震鉴定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慎重地计算来进行,同时以保证建筑结构稳定性为基础。但是,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建筑结构的抗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设防目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房屋的设计要求的制定应该将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考虑到其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国家的抗震设防政策都应该以抗震设防工作为基础。同时还应该对抗震设防技术进行改进。我国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抗震设防投入还明显不够,而且抗震规范和抗震鉴定标准等应该和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基本的国情相符合。抗震鉴定设防目标需要符合建筑业主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强震区,抗震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将这一因素放置到首位。
我国建筑结构抗震鉴定的方法
从目前我国抗震鉴定方法中可以看出,主要分为两个等级,其中级主要包括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以及局部构造等为主,第二级别则是以抗震能力指数为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判定。从这两个方面上看,如果级鉴定没有达到标准,就应该进行第二级鉴定。可见,抗震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在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工作中,所采用的鉴定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1)对已有房屋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判断。
从这一层面上看,主要包括抗震构造、承载力等方面来进行分析,不仅如此,还应该从整体和局部等不同的层面来进行分析。对现有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细致地分析和判断是现如今,我国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工作的主要方式。
2)抗震鉴定工作需要从主要部位和一般部位等方面来着手分析。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建筑结构,在对抗震性能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都应该抓住主要部位,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建筑结构进行分析。
3)根据建筑场地条件和基础类型来进行抗震鉴定工作。
对于不同地段的建筑物来说,所采用的抗震方式也不同。如果建筑地基所处的场地环境较好,可以不进行抗震鉴定工作,或者是鉴定次数可以适当地减少。对于一些地基环境不利的地区,需要将抗震鉴定工作不断加强。
4)合理性检验。
所谓的合理性检验就是在进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具体的房屋规则和建筑工程的尺寸等因素来进行。在建筑结构鉴定工作中,要根据抗震条件的不同来不断提升抗震工作的需求量。
5)对抗震鉴定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控制。
在具体的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建筑结构的强度等级来选择不同的抗震材料。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断提升建筑结构的整体承载力,对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加强控制。
不同类型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技术分析
1、木结构的抗震鉴定技术分析
一般来说,木结构的建筑是比较常见的,在农村或者是集镇上应用范围较广,对这种建筑结构的抗震功能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这种结构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严重不足,在构造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不科学的现象。对于这种建筑结构来说,在进行抗震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应该以增加少量造价的原则为基础,努力提升建筑的抗震能力。另外,工作人员还应该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提升建筑的经济性和稳定性。
具体的抗震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部分。
对于建筑结构的主体部位来说,抗震工作要对结构布置要求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中底部的标高,进深,开间以及门洞位置的尺寸都应该符合建筑的抗震标准。另外,墙顶,配筋以及屋架和木桩等构造都应该符合标准。另外,房屋的横向和纵向稳定性都应该符合建筑标准。由于木结构建筑的主体部位比较重要,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加强重视。
第二,基础部位。
如果地基的土质相对比较密实,地下水位也相对较低,这时,施工人员需要按照建筑结构的要求来对基槽进行开挖,同时还应该根据不同结构的基础形式进行砌筑。其中,毛石结构的强度以及砖体的强度都应该符合施工的要求。另外,砖基础埋入土层的部位也应该达到一定的深度,而且水泥砂浆的配置比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施工要求来进行。如果地基的土质为软土,在进行换土处理的过程中就应该采用垫层的形式。同时还应该对换土垫层进行夯实。如果建筑基础的含碱量相对较大,施工人员需要拒绝使用砖砌结构为基础。
2、砌体结构抗震加固技术分析
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实质是通过改善结构的构件结构受力的途径,以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从而减少结构的地震破坏
其抗震加固原则如下: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
要以结构的抗震鉴定结果为基础抗震鉴定是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设防要求,对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根据抗震鉴定的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可选择整体加固!区段加固和构件加固。
2)在确定加固方案时。
要对结构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特别应查明结构是否存在局部损伤,对已有的损伤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在抗震加固时加以考虑。
3)在确定抗震加固方案时。
如果是抗震鉴定不合格,要重点考虑结构总体功能的恢复,而不要求每个构件都恢复功能;如果是静载下出现的破坏,以各种承重墙(柱)等的加固为主。
4)在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协调中。
首先以承载力为主,侧重于利用承载力的提高来弥补变形的不足;但抗震鉴定结果仅为整体性不足时,仍以改善整体性的加固方案为主。
5)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不应超过规定值的30%。
且不宜超过下一楼层 综合抗震能力的20%,超过时,应同时增强下一层的综合抗震能力。
6)同一楼层内。
非承重墙体和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不宜超过未加固的承重墙体的综合抗震能力,否则应加固承重墙体。
7)加固方案的选择要避免发生内力重分布形成新的薄弱部位或导致薄弱部位转移。
如果发生转移,应对新的薄弱部位进行处理。
8)增设砖墙等改变砖房受力体系和传力途径时。
应对结构计算简图作相应改变使受力体系和传力途径符合实际,并力求减少原房屋的地震作用。
9)抗震加固是以结构的安全性为重点。
也应考虑到结构适用和美观,达到科学合理以及安全美观的有机统一。
篇二: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概要)
GB50023—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5〕77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23—7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2月19日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er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2 综合抗震能力 comp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al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4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i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
2.1.5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3.0.1.1 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0.1.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3.0.2.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3.0.2.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0.2.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 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值。
3.0.4.2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0.4.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4.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3.0.4.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3.0.4.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3.0.4.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要求。
3.0.4.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0.5 6 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宜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γRa (3.0.5)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对砖墙、砖柱、烟囱、水塔和钢构件连接,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3.0.6.1 Ⅰ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3.0.6.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0.6.3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3.0.6.4 对密集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①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②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篇三:建筑抗震标准
1 总 则
1.0.1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遭受预估的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说明】 GB 50023-95 标准是在1977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77版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建筑,在震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 11-89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从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是0.75、0.88和 1.00;抗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例,6度为0.76、0.90、1.0,7度为0.71、0.87、1.0,8度为0.63、0.84、1.0,9度为0.57、0.81、1.0。据此,考虑到95鉴定标准的抗力调整系数取0.85,89设计规范系列的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比01规范约减少10%且材料强度大致为01规范系列的1.05~1.15,于是可以认为:95鉴定标准、89设计规范和01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
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77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89规范、01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95系列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
本条规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小震(预估的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可能与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不同,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90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至少取40年,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为50年。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注:本标准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说明】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同95版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古建筑的鉴定要求。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达到在遭遇预估的第三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鉴定目标。
2乙类建筑,除9度外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甲类建筑,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专门规定并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建筑,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说明】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文字表达略有修改,突出了抗震鉴定不同于设计的特点。
1.0.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符合相应的抗震鉴定要求:
1 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3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40年或50年。
2)在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30年。
3)在2001年及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40年。
2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鉴定要求如下:
1)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3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2)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4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3)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50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文。鉴于现有建筑的数量很大,情况又十分复杂:建造年代不同、设计使时所采用的设计规范、地震动区划图的版本不同、施工水平不同、使用者的维护也不同,导致彼此的抗震能力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和处理,使之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分别达到其可能达到的抗震防灾要求。
与1.0.1条相对应,本条给出了不同设计建造年代、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所采用鉴定要求的标准,并明确规定,有条件时应采用更高的标准,即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
1.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刚竣工的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后续设计使用年限 continuing design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4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i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5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er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6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7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al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8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
2.1.9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说明】 新增了术语。
2.2主 要 符 号
(同95标准,略)
3 基本规定
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 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说明】 进行A类抗震鉴定时,只要通过级鉴定,即可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进行B类抗震鉴定时,需要经过两级鉴定,方可对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值。
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7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要求。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0.5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Ra(3.0.5)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Ra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说明】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89抗规与01抗规没有变化,原鉴定标准中也仅钢筋混凝土构件与现行规范不同,本次修订在文字上进行了调整,并在附录提供了89规范系列材料强度设计值。
3.0.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Ⅰ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说明】 本条本条依据2001设计规范,新增7度(0.15g)、8度(0.30g)地区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3.0.7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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