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房屋安全鉴定基础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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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为了了解和掌握房屋的完好及损坏状况,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房屋各方面的安全程度,确定房屋完损等级的一项基本工作。
1、房屋安全检查的目的
1)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房屋的安全隐患,及时维护修缮,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通过掌握房屋结构、设备、装修的技术状况,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房屋的行为,充分延长使用寿命。
3)掌握房屋的完损状况。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评定标准》,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和危险房屋,以便对房屋进行分类处理。
4)有助制定物业管理修缮计划。通过检查掌握房屋的详细资料,为编制长、短期房屋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2、引起房屋损坏衰老的因素
1)设计因素:设计缺陷,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3)材料因素:不合格或不成熟的材料使用,以次充好;
4)地质因素:地勘有误,特种地基土体不稳定;
5)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维修不及时,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6)自然影响:风、霜、雨、雪的侵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3、房屋的异常现象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较大的沉降、较大的倾斜、较宽的裂缝。
4、房屋常见的危险征兆
1)地面突然下陷、空鼓或裂缝突然加大,门窗突然变形。
2)承重柱、梁、板或者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并且持续发展。
3)承重柱、梁、板或者墙体产生过大的变形,木构件或链接部位严重腐朽或已被白蚁蛀蚀。
4)墙体或者天花板的面层突然大面积剥落、脱落。
5)房屋突然发出异常的声音,如“劈啪声”、“喳喳声”、爆裂声等。
5、房屋使用过程中常见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房屋改建、装修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如: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砖墙,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开设洞口,改变房屋的间隔等。
2)增加房屋的荷载。如:搭建阁楼,在屋顶加建房屋、长期堆放重物、超重使用等。
3)周边建房或市政设施施工的影响,由于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严重,造成邻近房屋地基下陷、开裂或倾斜变形等。
6、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1、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以及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借助于对查勘描述和检测数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正确判断房屋工作状况和评定等级,给出鉴定结论和一定的处理建议。
2、哪些房屋必须鉴定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3)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4)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5)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6)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7)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8)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3、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人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相邻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的基本程序
(1)委托鉴定;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演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5、危房的等级划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划分鉴定结果为4级:
A级——非危险房
B级——危险点房
C级——局部危险房
D级——整幢危险房
6、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伤;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4)伪造鉴定报告的。
7、危险房屋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1)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2)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3)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4)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5)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8、危险房屋通知书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9、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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