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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动执行机构的性能要求
6.1电动执行机构应为智能调节型一体化电动装置,具有精确控制和高可靠性。6.2电动执行机构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压差时可靠的操纵阀门。
6.3驱动装置的输出转矩应能保证在所有规定的条件下可靠的开启和关闭阀门。
6.4电动执行机构的输出力矩应至少相当于齿轮转轴力矩要求值的1.3倍。而且,驱动装置在额定电压80%时应能正常工作。但驱动装置的转矩不超过轴的允许的转矩,并应装有安全设备来限制转矩的增大。
6.5电动执行机构由电动机、轴、减速器和限位开关等组成,与其它附件应合为一体,以便于直接安装在支架上。传动杆用连轴法兰连接。
6.6电动执行机构每小时允许接通次数不低于600次,在承受2倍公称转矩瞬时值时,所有承载零件不应损坏。
6.7阀体和驱动装置应在活塞式调流阀的生产车间进行预装配。卖方应对全套设备的整体性能合格负责。
6.8所有电气设备应安装在防潮箱内,并符合IEC529标准。电机驱动装置的保护等级至少应为IP68。
6.9电动执行机构需具有可靠完善的保护功能:过热保护、断相保护、缺相保护及过力矩保护等。
活塞式调流阀智能调节型一体化电动装置 活塞式调流阀智能调节型一体化电动装置 活塞式调流阀智能调节型一体化电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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