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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房屋质量,可以随时找当地(建设部门)质检站,或其他有正规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当事人只需提供房产证、房屋现状照片即可,必须提醒一点,这个鉴定不是免费的,而且费用不低,如果要申请免费的危房鉴定,那程序上比较麻烦一些。
危房改造时政府行为,属于政府的阶段性工作,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这类机构设在住建委(城镇)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村)。居委申请程序是:农村申请危房改造需要这些程序: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加他,户主可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对初定危房改造对象予以公示后,再填写申请表,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一同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乡(镇)政府调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然后由县政府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实地复核,若符合补助条件,将予以批准,并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后,县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竣工后的危房改造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城镇则须通过居民委和街道办事处逐级申报审批。
《危房鉴定标准》对房屋的危险性评定,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述四个等级划分: A 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由以上对房屋危险程度四个划分等级的定义可以看出,该标准未严格区分“危险”和“不安全”的概念,是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源。一般而言,“危险”和“不安全”是一个概念,即房屋不安全就表示房屋危险,然而这个概念的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存在同一个极限状态,超过这个极限状态即为危险,未超过这个极限状态即为安全。
综上,由于《危房鉴定标准》中未严格区分 “危险”和“不安全”的概念,存在将有安全隐患的 房屋判为满足安全使用的可能性,从而为既有房 屋的安全鉴定埋下了较大隐患。问题的实质就在 于标准的编制者未意识到制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 时处理危险房屋,而并不是为了判断房屋的安全 性能。房屋安全性能的判断应由《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等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标准》未严格 区分“房屋危险”和“房屋不安全”两个概念,容易 造成自相矛盾的后果。
《危房鉴定标准》对原标准的危险房屋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综合评定法,即将地基的危险性鉴定作为鉴定的阶段,根据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当阶段对地基的鉴定结果为危险时,可直接判定房屋为危险房屋,当地基鉴定为安全状态时( 此处有误,原因同前) ,再进行第二阶段即基础、上部结构鉴定,该阶段分为三个层次,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由此可见,构件的危险性鉴定是第二和第三层次的基础,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本次修订中对构件的危险性鉴定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