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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鉴定是指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知识和技能及质量检测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材料、构件质量、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过程。
房屋安全和其他产品质量一样,既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论上来讲,房屋如果没有进行很好地保养,在经过长时间的侵蚀和损耗后,其自身的承重构件会不断地老化腐蚀,尤其是在房屋超过其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房屋的结构在承载方面已经远不能与新建结构相比,此时房屋在使用和安全方面都会出现问题。因此,为了确定这些超过使用年限房屋的安全系数和承载水平,是否可以通过加固处理而继续使用,就需要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检测确定。
第1类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第2类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第3类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第4类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第5类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需要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第6类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主要参考规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前者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后者常适用于不规则、不形成体系的非标准房屋。故鉴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
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传统经验法、实用鉴定法和概率法。其中,传统经验法,主要以原设计规范为依据,是按个人经验观察及计算结果来评估结构可靠性的一种经验方法。其特点是荷载计算以实际调查为准,材料取值以经验评定为依据,对原设计采用的规范依据、理论计算、计算图形加以分析,判定其与实际结构是否相符,是否可靠。这种方法主要是凭借专家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对结构可靠性做宏观评价,其具有鉴定程序少、花费低、方法简单、速度快等特点。但结构比较粗糙保守,与专家的水平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