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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点击次数:187 发布时间:2021/7/22

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促进行业转型升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水泥行业全流程、系统化环境治理,提升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全面发力,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21〕16号),结合阳泉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标要求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实施全流程升改造,同步建设监测监控设施,系统加强环境管理。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升改造指标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m。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以及厂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在保障生产安全的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协同处置垃圾或固体废物相关区域不得有明显恶臭异味。厂区无裸露地面,除绿化带外均应硬化,无散状物料露天堆放,厂区及周边道路无积尘。生产设施、管道通廊、料棚及生产车间外部定期清理,做到物见本色。

3.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水泥企业要逐步提高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比例(清洁运输是指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不具备清洁运输条件的,物料运输车辆(除水泥罐式货车外)全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

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二)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要求

建设全厂污染物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监控平台,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窑尾(含氨逃逸在线监测)、窑头、独立烘干系统、水泥磨等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CEMS)。水泥窑、窑尾烟气处理系统均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原料储库、成品装卸平台及输送通道等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DCS、CEMS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半年以上。上述监测监控设施随治理设施同步建设或完善。

(三)环境管理要求

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成立门环保机构,各生产工序需配备分管环保的负责人,并设置环保职人员,经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建立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规范档案台账管理,环保档案保存完整,包括: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台账记录完整规范,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及更换时间、单位时间脱硝剂添加量、含烟气量和污染物出口浓度的月度DCS曲线图等)、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等)、一年内第三方废气监测报告、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煤、天然气等)消耗记录,档案台账留存纸质原件,并生成电子档案,可随时调阅。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高标准实施改造。水泥企业要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因厂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环保和安全要求设计、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国有水泥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完成。

(二)强化源头管控。水泥企业要主动通过实施产能置换,淘汰限制类装备,建设节能环保水平高的大型项目,同步达到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注重由末端治理向源头管控转变,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源头减排系统治理,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严格评估监测。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指标要求开展评估监测,评估监测及其整改事项全面完成后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评估监测报告和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在山西省建材工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政策引导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二)给予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项资金对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以市为单位申报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积推进项目入库工作,对引示范作用强、环境绩效等高、超完成改造任务的水泥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并加大支持力度。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三)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落实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将能否全面实现超低排放作为确定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时长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控,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秋冬季实施错峰停产并加大常态化错峰生产比例,对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错峰生产、应急减排,释放产能,发挥标杆企业引示范作用。

 

来源:阳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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