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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VOCs排放核算工作遇到了难题
国家颁布了《石化行业排放核算指南》。还有一套基于电子系统的本地算法,中央企业有自己的内部会计方法。当不同会计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时,很难确定涉及的是哪种方法和哪个环节。有没有减少不确定性的系统方法?当自我估计的结果与管理部门的估计有较大偏差时,当企业相对较强时该如何应对?
专家点1:
赖清智广东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台湾工程研究院
业主要求的废气排放源主要包括车间组织排放、设备部件泄漏、火炬、储运系统、污水池等,各部分计算方法不同。
在台湾和大陆,国家发布的会计准则被用作排放清单和收费的依据。虽然是石化行业,但排污厂的特点仍不尽相同,国家公布的会计准则可能不准确。
台湾的方法主要是采用排放因子法,以便计算结果。严格来说,由于工艺特性的不同,各个厂的排放系数并不相同。台湾采用高数量,避免低估排放,排放,但允许企业建立自己的排放系数,通过专家论证,自建发射系数可以被使用,但是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科学数据来证明其准确性,企业必须投入成本,为了得到更精确的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费用是合理的。
例如,在对石化企业VOCs有组织排放的核算中,如果企业采用每年检测一次的浓度作为计算依据,由于排放浓度上下变化,在核算时需要乘以一个放大因子。如果企业已经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而且排放是基于实时监测的数据,那么就没有必要放大这一倍数。
在另一种常见的情况下,如安装再生式焚烧炉作为废气处理设施,台湾基本上确定再生式焚烧炉的效率在90%以上,但公布的排放系数是在90%的去除率的基础上计算的。如果企业能够实现RTO 95%的去除率,那么更准确的排放也可以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计算出来。
专家意见2:
虽然排放核算在原则上应是准确的,但在实践中,如果核算的目的是报告年度排放清单,则不可能或没有必要以*准确的方式(例如测量)计算每个排放源。
在美国,政府会计准则通常包含许多*简单的,但通常是*保守的,供公司使用的默认排放比率。公司将被要求在他们的计算中使用这些默认的排放比率,即使他们自己有更准确的数字。
理论上,为了保守地代表全国同类设备的排放,国家公布的默认排放系数会高于地方或省级当局公布的排放系数。在核算企业自身时,如果知道工厂某一排放源的排放远低于政府公布的默认排放系数,并且企业有数据充分证明这一点,企业当然希望采用自己的价值。
根据南加州的规定,不使用政府公布的默认排放系数的公司必须报告其年度排放清单以及会计方法和所有可以证明其可靠性的相关数据,以供参考。如果当局在检查后决定不接受该公司自己的会计方法,该公司必须重新计算默认的排放系数,并接受少报和拖延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