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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厂房安全检测鉴定部门
点击次数:101 发布时间:2020/10/22
宁波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联系电话: -- 黄经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年从事房屋结构病害治理技术研发与施工应用,向客户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加固与改造设计及加固施工一站式服务的技术企业(市加固行业技术企业),拥有丰富的合作资源和技术团队,深度优化方案,有效节约20%成本!
宁波市厂房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性鉴定具体检测内容如下:
1、建造信息资料的审核。比如:地质勘测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进屋实体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审核。如果没有施工图还需要进行现场测绘等工作。
2、房屋的历史使用状况调查。比如房屋的使用情况,是否进行过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以及灾害之后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调查房屋现状。包括:调查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地基基础变形、外观损坏情况、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外露的结构、构件损坏情况;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腐蚀、老化等其它损伤;
4、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调查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5、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测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
6、必要时应检测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
7、必要时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
8、必要时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承载性能;
9、当有较大动荷载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宁波市酒店特种行业房屋安全检测公司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宁波市厂房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性鉴定具体检测内容如下:
1、建造信息资料的审核。比如:地质勘测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进屋实体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审核。如果没有施工图还需要进行现场测绘等工作。
2、房屋的历史使用状况调查。比如房屋的使用情况,是否进行过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以及灾害之后损坏和修复等情况;
3、调查房屋现状。包括:调查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情况、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地基基础变形、外观损坏情况、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外露的结构、构件损坏情况;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变形、腐蚀、老化等其它损伤;
4、调查房屋今后使用要求。包括:调查房屋的目标使用期限、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作用等;
5、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需要,抽样检测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
6、必要时应检测结构上的荷载或作用;
7、必要时应补充勘察工程地质情况;
8、必要时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承载性能;
9、当有较大动荷载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宁波市酒店特种行业房屋安全检测公司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