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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体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备用量问题,业内争论不断,很多系统采用了错误的设置方式。附件是笔者在2000年以来多次实施的备用量设置方案,10多年的实践证明,本方案稳定可靠,供大家参考。
系统初次实施于2000年,论文发表于《给水排水》2004年6月。
请注意新旧规范对备用量规定的调整:
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05版),3.1.7:七氟丙烷、IG541、气溶胶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本备用系统方式适应用高压系统,对于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以另设一套备用量储存容器,也可以加大一倍主储存容器的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