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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

点击次数:24发布时间:2023/4/10 11:20:49

天津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

更新日期:2024/5/15 11:43:25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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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通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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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国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明确制定了农村危房的等制定标准:
一、总则

一、 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订后形成本导则。

二、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三、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四、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五、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基本规定

六、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七、 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划分:

a:无危险点。

b:有危险点。

c:局部危险。

d:整体危险。

八、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划分:

A: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九、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十、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

十一、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盖形式等。

3.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十二、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松动、变形等。

3.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十三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场地安全性鉴定

十四、 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现场调查房屋所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判定为危险场地: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

2.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

3.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4.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十五、 房屋由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围护(分隔)构件、木屋架和楼(屋)盖等组成,各组成部分包括多个构件,危险程度鉴定时以危险程度高的构件来判定组成部分的危险等。应因地制宜,根据房屋结构体系确定主要构件并进行危险程度鉴定。

十六、 地基基础鉴定以现状鉴定为主,着重检查外露基础现状情况,上部结构有无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等,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外露基础完好;地基、基础稳定。

b:上部结构有轻微不均匀沉降裂缝,外露基础基本完好;地基、基础基本稳定。

c:上部结构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或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

d: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裂缝严重,且继续发展尚未稳定,或已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

十七、 砌体墙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砌筑质量良好,无裂缝、剥蚀、歪斜;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砌筑质量一般,部分墙体有轻微开裂或剥蚀;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承重墙体厚度≤120mm。

d: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当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设置芯柱时,结合质量现状,应判定为c或d。

十八、 石砌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砌筑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石料规整,砌筑质量良好;无空鼓、歪斜;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石料基本规整,砌筑质量一般;墙体有轻微开裂或空鼓;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石料规整性差,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明显空鼓,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当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时,应判定为c或d。

十九、生土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夯筑)质量、砌筑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土坯墙块体规整、砌筑质量良好,夯土墙夯筑质量好,干缩裂缝较少。墙面无剥蚀、空鼓;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土坯墙砌筑质量或夯土墙夯筑质量一般,干缩裂缝较多但不严重;受力裂缝轻微;墙面轻微剥蚀或空鼓;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墙体砌筑或夯筑质量差,干缩裂缝严重并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应判定为c或d。

二十、 承重木构架鉴定主要检查木柱、梁、檩等各构件的现状及榫卯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无腐朽或虫蛀;构件无变形;有轻微干缩裂缝;榫卯节点良好。

b:轻微腐朽或虫蛀;构件有轻微变形;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6;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挠曲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4;榫卯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d:严重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严重横向裂缝;柱身严重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严重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

二十一、 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鉴定主要检查质量现状,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表面平整,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个别部位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稳固,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b:表面轻微开裂或局部剥落;个别部位钢筋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基本稳固。

c: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不足。

d:保护层剥落非常严重;部分钢筋外露;梁、板出现严重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严重不足,有坠落危险。

二十二、 围护墙体鉴定主要检查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连接现状,围护墙体质量鉴定根据墙体类别参见以上各条要求,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围护墙与承重木柱间有拉结措施;山墙、山尖墙与木构架或屋架有墙揽拉结;内隔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结。

b:采取部分拉结措施;围护墙与承重木柱之间未出现明显通缝。

c: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出现明显竖向通缝。

d: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且有明显外闪;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脱闪。

二十三、 木屋架鉴定主要检查各构件的现状以及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自身稳定性良好,没有平面内变形和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良好。

b: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自身稳定性尚可,有轻微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明显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横纹裂缝;端部支座移位或松动;出现明显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歪斜;榫卯节点有破损、松动或有拔榫迹象。

d:严重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端部支座失效;出现平面内严重变形或平面外严重歪斜;榫卯节点多处拔榫。

二十四、 楼(屋)盖鉴定主要检查构件现状,按下列等进行划分:

a:楼(屋)面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椽、瓦完好;屋面无渗水现象。

b:楼(屋)面板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瓦屋面局部轻微沉陷,椽、瓦小范围损坏;屋面小范围渗水。

c:楼(屋)面板明显开裂和变形;瓦屋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陷,椽、瓦较大范围损坏;屋面较大范围渗水。

d:楼(屋)面板开裂严重,部分塌落;瓦屋面大范围沉陷,椽、瓦大范围严重损坏;屋面大范围渗水漏雨。
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第二十五条 在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基础上,结合房屋宏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其整体危险程度等:

A: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为a,即房屋没有损坏,整体现状基本完好。

B: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即房屋出现轻微破损,存在轻度危险。

C: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即房屋出现中度破损,存在中度危险。

D: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即房屋出现严重破损,存在严重危险。

生土墙体承重、砖土混合承重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即使观感完好,但存在潜在原始缺陷,不应评为A。
六、防灾措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措施鉴定要求。8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

    1.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2.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4.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高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

5.承重窗间墙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6.承重墙体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

7.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施”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二十八、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4.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包括各组成部分(构件)、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

5.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6.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7.调查记录、房屋简图及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查人员、农户签字,通过走访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况时应有工匠签字。

二十九、 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经鉴定为C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2.经鉴定为D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置换或重建。

3.经鉴定为D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

4.有保护价值的D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应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措施加固综合考虑。

6.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基于以上指导准则,农村危房评定变得清晰且明确。农村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向着严格的标准化靠近,也示意着政府对各地民众的安全的重视,房屋安全性鉴定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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