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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经理17891922141
1.项目概况
受检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为农村自建住宅。本次受检房屋为一幢地上两层主体房屋和一幢地上单层附属房屋,采用砖墙承重。房屋建于1985年,为了解房屋目前危险状况,业主特委托我司对上述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检测内容
我司接受委托后,组织技术人员赴现场对该房屋危险状况进行了检测,随后对现场检测结果进行了整理分析。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房屋建筑结构情况的调查;
(2)房屋损伤状况的检测;
(3)房屋倾斜检测;
(4)房屋危房等级评定;
(5)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检测依据
(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
(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3)《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11)。
4.判定标准
(1)《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5.房屋建筑结构概况
由于原始建筑结构图纸均缺失,现场对房屋建筑结构情况进行调查,采用钢卷尺和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对房屋平面尺寸和层高进行测量,并对结构形式和主要承重构件进行判断。
受检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二组54号,为一幢地上两层主体房屋和一幢地上单层附属房屋,结构形式均为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约258.5m2,建于1985年。
6.房屋损伤状况的检测
根据现场检测条件,对房屋室内外损伤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场检测结果表明,主体房屋和附属房屋承重墙普遍存在墙体裂缝、砌筑砂浆老化风化,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闪脱现象,木构件普遍腐朽、老化变形。
7.房屋倾斜检测
结合现场检测条件并根据房屋实际情况,按照投点法测量房屋顶部相对于底部的偏移值,采用全站仪对房屋整体倾斜率进行检测
测量结果表明,主体房屋南北向倾斜7.11‰,东西向倾斜10.07‰,倾斜率超过《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规定的10‰的限值,但小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范中4.2.1条规定的30‰危险限值;附属房屋南北向倾斜5.43‰,东西向倾斜11.90‰,倾斜率超过《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规定的10‰的限值,但小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范中4.2.1条规定的30‰危险限值。(注:包含测量误差、施工误差和累计变形)
8.住房危险性的鉴定
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第3.2条的评定方法,对主体房屋和附属房屋危险性进行定性评定。
9.检测评定结论与建议
9.1检测评定结论
(1)现场损伤检测结果表明,主体房屋和附属房屋承重墙普遍存在墙体裂缝、砌筑砂浆老化风化,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闪脱现象,木构件普遍腐朽、老化变形。
(2)倾斜测量结果表明,主体房屋南北向倾斜10.80‰,东西向倾斜5.81‰,倾斜率超过《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规定的10‰的限值,但小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范中4.2.1条规定的30‰危险限值;附属房屋南北向倾斜10.74‰,东西向倾斜7.44‰,倾斜率超过《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规定的10‰的限值,但小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范中4.2.1条规定的30‰危险限值。
(3)按《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相关条文进行评定,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建新村二组54号主体房屋与附属房屋危险性等级均可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9.2处理建议
出于房屋后续使用安全的考虑,结合房屋评级结果,提出以下建议:
(1)鉴于房屋多处存在损伤,且部分损伤对其安全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委托专业单位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加固修缮处理;
(2)经本次房屋安全性鉴定,房屋若无历史保留价值,综合考虑经济造价等因素,在条件允许时可考虑采取翻建处理措施,彻底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