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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及校准实验室通用能力的要求
前 言
本准则是对CNAL/AC01:200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修订并取代CNAL/AC01:2003,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 9001 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具有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也不意味其运作符合ISO 9001 的所有要求。
申请CNAL 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本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准则的附录是信息性的,不是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
1.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
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开发)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1.3 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标准的主体部分。
注1:术语“管理体系"在本准则中是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注1:为确保这些要求应用的一致性,或许有必要对本准则的某些要求进行说明或解释。
注2:如果实验室希望对其部分或全部检测和校准活动进行认可,应当选择一个依据ISO/IEC 17011:2004 运作的认可机构。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标准,只引用现行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标准,引用*新的版本(包括任何修订版)。
本准则使用ISO/IEC 17000 和VIM 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检测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给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所组成的技术操作。(ISO/IEC 指南2:1996)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VIM)
4.1.1 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 实验室所从事检测和校准工作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法定管理机构或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4.1.3 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固定设施、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或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4 如果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检测和/或校准或对检测和/或校准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1:如果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销或财务部门,不对实验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产生不良影响。
b) 有措施保证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c) 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卷入任何可能会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断或运作诚实性的可信度的活动;
e) 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 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 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足够的监督;
h) 有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 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主管(不论如何称谓),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实验室政策和资源的管理者;
k) 确保实验室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注:个别人可能有多项职能,对每项职责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现实的。
4.1.6 管理者应确保在实验室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4.2.2 实验室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在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实验室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
d) 要求实验室所有与检测和校准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 实验室管理层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注:质量方针声明宜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客户的需要来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要求。当检测和/或校准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时,某些质量方针要素可以列于其他文件之中。
4.2.3 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 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组织。
4.2.5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 质量手册中应确定技术管理层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准则的责任。
4.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管理者应确保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诸如规章、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
注2:有关检测和校准数据的控制在5.4.7 条中规定。记录的控制在4.13 中规定。
a)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和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的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防止误用;
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 实验室制订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制度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可能地正式发布。
4.3.3.4 应制订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1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测和/或校准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见5.4.2);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实验室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注1: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需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影响。对内部客户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审查可能简化方式进行。
注3:合同可以是为客户提供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4.5.2 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是书面的同意。
4.5.3 实验室应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 实验室应保存检测和/或校准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注册资料,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证明记录。
4.6.1 实验室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还应有与检测和校准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存储的程序。
4.6.3 影响实验室输出质量的物品采购文件中,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资料。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注:该描述可包括型式、类别、等级、精确的标识、规格、图纸、检查说明、包括检测结果批准在内的其他技术资料、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
4.6.4 实验室应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7.1 实验室应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以明确客户的要求,并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
a) 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
b) 客户为验证目的所需的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4.7.2 实验室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意见,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应使用和分析这些意见并应用于改进管理体系、检测和校准活动及对客户的服务。
注:反馈意见的类型例如: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或校准报告。
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实验室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见4.11)。
4.9.1 当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客户同意的要求时,实验室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保证:
a) 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4.9.2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作对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 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实验室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实验室应制定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力,以便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偏离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时实施纠正措施。
注:实验室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活动来进行识别,例如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审、客户的反馈或员工的观察。
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实验室应确定将要采取的纠正活动,并选择和实施*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实验室应将纠正活动调查所要求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
实验室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鉴别导致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尽快依据4.14 条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注:附加审核常在纠正措施实施后进行,以确定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仅在证实了问题严重或对业务有危害时,才有必要进行附加审核。
4.12.2 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
注1: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确定改进机会的过程,而不是对已发现问题或抱怨的反应。
注2: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涉及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在内的资料分析。
4.13.1.1 实验室应建立和维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4.13.1.2 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4.13.1.4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注1:在某些领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观察记录也许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4.13.2.2 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4.14.2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实验室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客户。
4.14.3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因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4.14.4 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4.15.1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动或改进。评审应考虑到:
注2:评审的结果需输入实验室计划系统,并包括下年度的目标、目的和活动计划
4.15.2 应记录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层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日程内得到实施。
5.1.1 决定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
5.1.2 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在(各类)检测之间和(各类)校准之间明显不同。实验室在制定检测和校准的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和校准所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注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证书,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专门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人员资格证书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
注2: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
——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所发现的对有关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程度的了解。
5.2.2 实验室管理层应制订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5.2.3 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和额外技术人员及关键的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2.4 对与检测和/或校准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实验室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5.3.1 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实验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有助于检测和/或校准的正确实施。
实验室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和/或校准时,应予特别注意。对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5.3.3 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3.4 对影响检测和/或校准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实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5.3.5 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实验室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和/或校准,包括被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和分析检测和/或校准数据的统计技术。
实验室为其应用而制定检测和校准方法的过程应是有计划的活动,并应指定具有足够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计划应随方法制定的进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当必须使用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明确说明以及检测和/或校准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
注:对新的检测和/或校准方法,在进行检测和/或校准之前需制成程序。程序中至少需包含下列信息: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5.4.5.1 确认是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
——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
注3:当对已确认的非标准方法作某些改动时,需将这些改动的影响制定成文件,适当时需重新进行确认。
注1:确认包括对要求的详细说明、方法特性量的测定、利用该方法能满足要求的核实以及有关确认的有效性的声明。
注2:在方法制定过程中,需进行定期的评审,以证实客户的需求仍能得到满足。对修订编制计划所需的要求中的任何变更,均需得到批准和授权。
注3:确认通常是成本、风险和技术可行性之间的一种平衡。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信息,数值(如:准确度、检出限、选择性、线性、重复性、复现性、稳健度和交互灵敏度)的范围和不确定只能以简化的方式给出
5.4.6.1 校准实验室或进行自校准的检测实验室,对所有的校准和各种校准类型都应具有并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注2:某些情况下,公认的检测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值的极限,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这时,实验室只要遵守该检测方法和报告的说明(5.10),即被认为符合本款的要求。
5.4.6.3 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对给定条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均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加以考虑。
注1:构成不确定度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所用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方法和设备、环境条件、被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性能和状态以及操作人员。
注2: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通常不考虑被检测和/或校准物品预计的长期性能。
注3:进一步信息参见ISO5725 和“测量不确定度表述指南"(见参考文献)。
5.4.7.2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确保:
a) 由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被制定成足够详细的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验证;
b) 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测和校准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注:通用的商业现成软件(如文字处理、数据库和统计程序),在其设计的应用范围内可认为是充分有效的。但实验室对软件的配置(或调整)需按5.4.7.2a 进行确认。
5.5.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当实验室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5.5.3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5.4 用于检测和校准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性标识。
5.5.5 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5.5.6 实验室应具有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注:在实验室固定场所外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测、校准或抽样时,可能需要附加的程序。
5.5.8 实验室控制下的需校准的所有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校准的日期、再校准或失效日期。
5.5.9 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5.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维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5.11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
5.5.12 检测和校准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发生致使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失效的调整。
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所有设备,包括对检测、校准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
注:该计划应当包含一个对测量标准、用作测量标准的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及用于检测和校准的测量与检测设备进行选择、使用、校准、核查、控制和维护的系统。
5.6.2.1.1 对于校准实验室,设备校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确保实验室所进行的校准和测量可溯源到单位制(SI)。
注1: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校准实验室即被认为是有资格的。由依据本准则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发布的带有认可机构标志的校准证书,对相关校准来说,是所报告校准数据溯源性的充分证明。
注3:持有自己的基准或基于基本物理常量的SI 单位表达式的校准实验室,只有在将这些标准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家计量院的类似标准进行比对之后,方能宣称溯源到SI 单位制。
注4:“确定的计量规范"是指在校准证书中必须清楚表明该测量已与何种规范进行过比对,这可以通过在证书中包含该规范或明确指出已参照了该规范来达到。
注5:当“标准"和“国家标准"与溯源性关联使用时,则是假定这些标准满足了实现SI 单位基准的性能。
注6:对国家测量标准的溯源不要求必须使用实验室所在国的国家计量院。
注7:如果校准实验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计量院,宜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区域组织积极参与计量局(BIPM)活动的国家计量院。
注8:不间断的校准或比较链,可以通过不同的、能证明溯源性的实验室经过若干步聚来实现。
5.6.2.1.2 某些校准目前尚不能严格按照SI 单位进行,这种情况下,校准应通过建立对适当测量标准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可能时,要求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注:对5.6.2.1 的遵循程度取决于校准的不确定度对总的不确定度的相对贡献。如果校准是主导因素,则需严格遵循该要求。
5.6.2.2.2 测量无法溯源到SI 单位或与之无关时,与对校准实验室的要求一样,要求测量能够溯源到诸如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约定的方法和/或协议标准(见5.6.2.1.2)。
可能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应溯源到SI 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注:当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用于实验室固定场所以外的检测、校准或抽样时,也许有必要制定附加的程序。
注2:抽样程序宜对取自某个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的选择、抽样计划、提取和制备进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 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应详细记录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抽样资料,并记入包含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5.8.1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实验室与客户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
注1:在检测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检测物品,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的处置、检测或存储(或待检)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
注2:需向负责抽样和运输样品的人员提供有关样品存储和运输的信息,包括影响检测或校准结果的抽样要求的信息。
注3:维护检测或校准样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记录、安全或价值的原因,或是为了日后进行补充的检测和/或校准。
5.9.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只要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和/或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5.9.2 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在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测、校准,或一系列的检测或校准的结果,并符合检测或校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
结果通常应以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形式出具,并且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或校准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5.10.2 和5.10.3 或5.10.4中要求的内容。
在为内部客户进行检测和校准或与客户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对于5.10.2 至5.10.4 中所列却未向客户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实验室中获得。
注2:只要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可用硬拷贝或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发布。
除非实验室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c)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g) 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或校准的日期;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注2:建议实验室作出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声明。
5.10.3.1 当需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除5.10.2 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5.10.3.2 当需对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除了5.10.2 和5.10.3.1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5.10.4.1 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除5.10.2 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校准证书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5.10.4.2 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测试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声明,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那些条款。
当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实验室应记录并保存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5.10.4.3 当用于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5.10.4.4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取代。
当含有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应把作出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象在检测报告中的一样被清晰标注。
注1:意见和解释不应与ISO/IEC17020 和ISO/IEC 指南65 中所指的检查和产品认证相混淆。
注2:检测报告中包含的意见和解释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注3:许多情况下,通过与客户直接对话来传达意见和解释或许更为恰当,但这些对话需有文字记录。
当检测报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当校准工作被分包时,执行该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分包给其工作的实验室出具校准证书。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测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见5.4.7)。
报告和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测或校准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注1:需注意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编排尤其是检测或校准数据的表达方式,并易于读者理解。
对已发布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实质性修改,应仅以追加文件或资料调换的形式,并包括如下声明:
“对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同的文字形式。这种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时,应注以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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