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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水质标准

点击次数:989 发布时间:2008/7/16 9:1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7-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所改变:

- 3.1(海水水质分类,由三类改四类);

- 3.2(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

- 4.1(增加了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的规定);

- 4.2(增加了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海洋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GB 3097-1997

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

1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新版本。

3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3.1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3.2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序号

项目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50

4

大肠菌群≤
(个/L)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4℃

8

pH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9

溶解氧>

6

5

4

3

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

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

12

无机氮≤(以N计)

0.20

0.30

0.40

0.50

13

非离子氨≤
(以N计)

0.020

续表1

序号

项目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0.015

0.030

0.045

15

汞≤

0.00005

0.0002

0.0005

16

镉≤

0.001

0.005

0.010

17

铅≤

0.001

0.005

0.010

0.050

18

六价铬≤

0.005

0.010

0.020

0.050

19

总铬≤

0.05

0.10

0.20

0.50

20

砷≤

0.020

0.030

0.050

21

铜≤

0.005

0.010

0.050

22

锌≤

0.020

0.050

0.10

0.50

23

硒≤

0.010

0.020

0.050

24

镍≤

0.005

0.010

0.020

0.050

25

氰化物≤

0.005

0.10

0.20

26

硫化物≤
(以S计)

0.02

0.05

0.10

0.25

27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28

石油类≤

0.05

0.30

0.50

29

六六六≤

0.001

0.002

0.003

0.005

30

滴滴涕≤

0.00005

0.0001

31

马拉硫磷≤

0.0005

0.001

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0.001

33

苯并(a)芘≤
(µg/L)

0.0025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0.03

0.10

35

放射
性核

(Bq/L)

60Co

0.03

90Sr

4

106Rn

0.2

134Cs

0.6

137Cs

0.7

4 海水水质监测

4.1 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12763.4-91和HY003-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按表2的分析方法进行。

表2 海水水质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出限,mg/L

引用标准

1

漂浮物质

目测法

   

2

色、臭、味

比色法
感官法

 

GB 12763.2-91
HY 003.4-91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2

HY 003.4-91

4

大肠菌群

(1)发酵法(2)滤膜法

 

HY 003.9-91

5

粪大肠菌群

(1)发酵法(2)滤膜法

 

HY 003.9-91

6

病 原 体

(1)微孔滤膜吸附法1.a
(2)沉淀病毒浓聚法1.a
(3)透析法1.a

   

7

水 温

(1) 水温的铅直连续观测
(2) 标准层水温观测

 

GB 12763.2-91
GB 12763.2-91

8

pH

(1) pH计电测法
(2) pH比色法

 

GB 12763.4-91
HY 003.4-91

9

溶解氧

碘量滴定法

0.042

GB 12763.4-91

10

化学需氧量
(COD)

碱性高锰酸钾法

0.15

HY 003.4-91

11

生化需氧量
(BOD5

五日培养法

 

HY 003.4-91

12

无机氮2
(以N计)

氮: (1) 靛酚蓝法
(2) 次溴酸钠氧化法
亚硝酸盐:重氮-偶氮法
硝酸盐:(1) 锌 - 镉还原法
(2) 铜镉柱还原法

0.7×10-3
0.4×10-3
0.3×10-3
0.7×10-3
0.6×10-3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GB 12763.4-91

13

非离子氨3
(以N计)

按附录B进行换算

 

14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1) 抗坏血酸还原的磷钼兰法
(2) 磷钼兰萃取分光光度法

0.62×10-3 1.4×10-3

GB 12763.4-91
HY 003.4-91

15

(1)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金捕集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0.0086×10-3
0.002×10-3

HY 003.4-91
HY 003.4-91

16

(1)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阳极溶出伏安法
(4)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4×10-3
0.34×10-3
0.7×10-3
1.1×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17

(1)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阳极溶出伏安法
(3)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19×10-3
4.0×10-3
2.6×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18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4.0×10-3

GB 7467-87

续表2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出限,mg/L

引用标准

19

总铬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2×10-3
0.91×10-3

HY 003.4-91
HY 003.4-91

20

(1)砷化氢-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2)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3×10-3
1.2×10-3
7.0×10-3

HY 003.4-91
HY 003.4-91
GB 7485-87

21

(1)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3) 阳极溶出伏安法

1.4×10-3
4.9×10-3
3.7×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22

(1)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阳极溶出伏安法
(3)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6×10-3
6.4×10-3
9.2×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23

(1) 荧光分光光度法
(2) 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3)催化极谱法

0.73×10-3
1.5×10-3
0.14×10-3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24

(1)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2)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1.b
(3)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25
0.03×10-3
0.05

GB 11910-89
GB 11912-89

25

氰化物

(1)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 吡啶-巴比土酸分光光度法

2.1×10-3
1.0×10-3

HY 003.4-91
HY 003.4-91

26

硫化物

(以S计)

(1)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2)离子选择电极法

1.7×10-3
8.1×10-3

HY 003.4-91
HY 003.4-91

27

挥发性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4.8×10-3

HY 003.4-91

28

石油类

(1)环已烷萃取荧光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重量法

9.2×10-3
60.5×10-30.2

HY 003.4-91
HY 003.4-91
HY 003.4-91

29

六六六4

气相色谱法

1.1×10-3

HY 003.4-91

30

滴滴涕4

气相色谱法

3.8×10-3

HY 003.4-91

3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64×10-3

GB 13192-91

32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42×10-3

GB 13192-91

33

苯并(a)芘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10-3

GB 11895-89

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以LAS计)

亚甲基兰分光光度法

0.023

HY 003.4-91

35

放射

性核素

Bq/L

60Co

离子交换-萃取-电沉积法

2.2×10-3

HY/T 003.8-91

90Sr

(1) HDEHP萃取-β计数法
(2) 离子交换-β计数法

1.8×10-3
2.2×10-3

HY/T 003.8-91
HY/T 003.8-91

106Ru

(1) 四氯化碳萃取-镁粉还原-β计数法
(2) r能谱法1.c

3.0×10-3
4.4×10-3

HY/T 003.8-91

134Cs

r能谱法,参见137Cs分析法

   

137Cs

(1) 亚铁氰化铜-硅胶现场富集-r能谱法
(2) 磷钼酸铵-碘铋酸铯-β计数法

1.0×10-3
3.7×10-3

HY/T 003.8-91
HY/T 003.8-91

注:1.暂时采用下列分析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a. 《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805~827,1985。

b. 环境科学,7(6):75~79,1986。

c. 《辐射防护手册》,原子能出版社,2:259,1988。

2.见附录A

3.见附录B

4.六六六和DDT的检出限系指其四种异物体检出限之和。

5.混合区的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回游通道。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无机氮的计算

无机氮是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和氨氮的总和,无机氮也称“活性氮”,或简称“三氮”。

在现行监测中,水样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和氨的浓度是以μmol/L表示总和。而本标准规定无机氮是以氮(N)计,单位采用mg/L,因此,按下式计算无机氮:

c(N)=14×10-3[c(NO3-N)+c(NO2-N)+c(NH3-N)]

式中:c(N)-无机氮浓度,以N计,mg/L;

c(NO3-N)-用监测方法测出的水样中硝酸盐的浓度,μmol/L;

c(NO2-N)-用监测方法测出的水样中亚硝酸盐的浓度,μmol/L;

c(NH3-N)-用监测方法测出的水样中氨的浓度,μmol/L;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非离子氨换算方法

按靛酚蓝法,次溴酸钠氧化法(GB12763.4-91)测定得到的氨浓度(NH3-N)看作是非离子氨与离子氨浓度的总和,非离子氨在氨的水溶液中的比例与水温、pH值以及盐度有关。可按下述公式换算出非离子氨的浓度:

c(NH3)=14×10-5c(NH3-N)•f

f=100/(10pKaS•T-pH+1)

pKaS•T=9.245+0.002949S+0.0324(298-T)

式中:f-氨的水溶液中非离子氨的摩尔百分比;

c(NH3)-现场温度、pH、盐度下,水样中非离子氨的浓度(以N计),mg/L;

c(NH3-N)-用监测方法测得的水样中氨的浓度,μmol/L;

T-海水温度,oK;

S-海水盐度;

pH-海水的pH;

pKaS•T- 温度为T(T=273+t),盐度为S的海水中的
NH4+的解离平衡常数
KaS•T的负对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和青岛海洋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自强、张克、许昆灿、隋永年、孙淑媛、陆贤昆、林庆礼。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CD 551463
海 水 水 质 标 准 GB 3097-1997
>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代替 GB3097-8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不质管理。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 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第二类

第三类

悬浮物质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色、臭、味

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pH

7.5~8.4

7.3~8.8

6.5~9.0

化学耗氧量

< 3毫克/升

< 4毫克/升

< 5毫克/升

溶解氧

任何时侯不低于5毫克/升

任何时侯不低于4毫克/升

任何时侯不低于3毫克/升

水温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大肠菌群

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病原体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底质

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2规定的容许浓度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

序号

项目名称

容许浓度,毫克/升

第二类

第三类

1

0.0005

0.0010

0.0010

2

0.005

0.010

0.010

3

0.05

0.10

0.10

4

总 铬

0.10

0.50

0.50

5

0.05

0.10

0.10

6

0.10

0.10

0.10

7

0.10

1.00

1.00

8

0.01

0.02

0.03

9

油 类

0.05

0.10

0.50

10

氰化物

0.02

0.10

0.50

11

硫化物

按溶解氧计

12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

13

有机氮农药

0.001

0.020

0.040

14

无机氮

0.10

0.20

0.30

15

无机磷

0.015

0.030

0.045

*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染 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 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原创作者:大迈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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