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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三率”指标要求发布

点击次数:830 发布时间:2012/10/11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表示,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两年内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国土资源部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等问题,总体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比较低,不仅浪费了宝贵资源,造成储量的快速消耗,同时,也带来了高排放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等问题。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煤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等三项指标。

  国土资源部表示,此前,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三率”指标要求。按照试行的“三率”指标要求,井工煤矿中,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5%、80%和75%;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露天煤矿中,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5%、90%和95%。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国土资源部称,煤炭“三率”指标是国土资源部首次发布的个矿种的指标要求,“‘三率’指标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

  考虑到矿山生产实际情况及我国煤炭资源的分布特点和赋存条件的差异,为确保指标要求的可操作性,国土资源部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生产矿山要在指标要求两年内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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