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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路达实际案例之虚假合同

点击次数:548 发布时间:2013/7/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指出,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2013年6月,我公司接到河南方向客户的投诉,称其和我公司早前签署了一份供销合同,与之签订的是原我公司员工业务员(现已离职)其产品有质量问题却无法得到回应,故客户联系到我公司,要求予以合理的解释。

经本公司调查发现,合同是在其离职前与客户签订的,该合同实属于本公司的正规合同汇款信息栏内也为我公司账户,并经财务部门申批无误而盖章生效,不知何缘由,合同上备注了一份手写汇款账户,客户*后按照此手写账户进行汇款。换言之,合同盖章生效后已被偷龙转凤,其他不当人员以路达名义签订合同,售卖路达虚假产品。对于此恶性事件,我公司必当严肃处理。

    以上案例中此业务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签订合同系无效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事件中的业务员应负其全责,系个人诈骗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百二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故我公司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客户群体:

一:根据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人为修改、特别强调汇款信息是否为本公司汇款账户,以及开不出发票为由的,要求修改的,均存在问题,不可采信。

二:自20129月开始,我公司已经推出防伪措施,凡本厂出产的产品均贴有防伪标签,以打击市场上的假冒路达产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销售人员名单已公布在我公司网站:http://www.ludayq.com,如有冒名者均不可采信。

    

    望广大客户,购买本公司的正规产品,致力于打击假冒、贴牌产品。我公司也会以此为教训,加强业务员素质,严厉打击,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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