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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CJ 25.1-8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 |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 | 洗车,扫除 |
浊度,度 | 10 | 5 |
溶解性固体,mg/L | 1200 | 1000 |
悬浮性固体,mg/L | 10 | 5 |
色度,度 | 30 | 30 |
臭 | 无不快感觉 | 无不快感觉 |
pH值 | 6.5~9.0 | 6.5~9.0 |
BOD5,mg/L | 10 | 10 |
CODcr,mg/L | 50 | 50 |
氨氮(以N计),mg/L | 20 | 10 |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 450 | 450 |
氯化物,mg/L | 350 | 300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1.0 | 0.5 |
铁,mg/L | 0.4 | 0.4 |
锰,mg/L | 0.1 | 0.1 |
游离余氯,mg/L |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 |
总大肠菌群,个/L | 3 | 3 |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 杨琢微 魏桂珍。
向先生 158-1810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