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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劳务代理公司,揭阳劳务代理公司,中山劳务代理公司

点击次数:28发布时间:2013/9/13 1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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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9/13 14:57:41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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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发生工(公)伤的原工(公)伤人员可以按粤人社规〔2012〕6号文办理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手续。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应从完成工伤保险登记之日起算。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在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成立之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补缴人员应为该期间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全部职工。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自完成补缴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动员,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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