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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深圳)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附送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深圳)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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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