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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点击次数:870 发布时间:2009/2/16 9:52:53

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章 总则

为实施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含电动气动调节阀、电磁阀,下同,以下统称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质检锅函[2003]8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 年6 月2 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的阀门,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或换证审查要求时;
(二)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三)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的重大改变时;
(四)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
(五)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六)产品安全质量有问题,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或用户要求时。

第三条 型式试验应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且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章 型式试验程序

第四条 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检测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第五条 整个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流程见图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流程图》。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的阀门制造单位应向相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详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要求。

      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后,申请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交有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申请型式试验。

图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流程图

第六条 检验机构一般应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样,样品到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七条 抽样

      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抽样,具体抽样方案见第十八条。
      产品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样品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经出厂
      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应填写抽样单。
      抽取的样品应用封条封样或用铅封。抽样后当场在现场检测的可不封样。

第八条 样品的送寄

      除现场检测外,封样后,由制造单位从封样日起十五天内连同产品资料(详见第十七条)一起送(或寄)至检验机构。企业送(寄)的样品应保持封样标识完整,保证检验机构验收样品前封样标识仍保持原始状况。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由专人接收样品,按规定对样品进行验收,并做好样品接收、验收的记录,一旦封样出现损坏或改变原始状态,经与封样人员及样品制造单位认可后,检验机构予以处理,必要时重新抽样。样品验收无误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条 为了保持检测公正性,除现场检测外,抽样人员不得参与该产品的检测。

第十一条 产品检测原则上在检验机构采用集中分批检测的方式进行,由检验机构根据检测任务安排实施检测。

      特殊情况时(如时间紧迫,样机的特殊性等),可到申请单位现场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后样品的处理

      阀门产品型式试验后的样品由检验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取回,如不按期取回,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按第三章执行。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结束后,由检验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资料审查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申请单位,一份给评审机构,一份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受理机构,一份留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十五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申诉的处理按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前,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由国家质监总局授权,并通过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检验,且符合要求,在一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认可原有型式试验报告,免做相应的型式试验。

第三章 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阀门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按附件一《阀门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执行。
      应提交审查的产品资料包括:产品总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设计应符合相关的产品等标准,图样与实物应相符。使用说明书内容应齐全、明确且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的抽样数量、范围及结果判定

(1)抽样数量和范围

      每个申证单元(即产品系列,详见附件一)抽取大小两种规格的样品各一台,共二台,压力按申请等级取压力等级。

(2)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

      在被抽的样品中,每台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合格,且产品资料审查合格,则该单元产品型式试验判为合格,如有一台样品出现一项以上(包括一项)不合格或产品资料审查不合格时,则该单元产品型式试验判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的单位应按收费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收费规定详见附件二《阀门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略)。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检验机构(机械工业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替代二OO 二年七月十八日颁布的《电动气动调节阀、控制阀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附件:

阀门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注:1、其他电动、气动阀门可按其相应的产品标准及项目实施。
      2、各种执行机构配各种阀门构成不同的系列。
      3、有外壳防护性要求时加做此项试验。
      4、如在认可的检测机构做过长期运行稳定性或寿命试验,该项试验可免做。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机械工业工业自动化仪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O O 四年八月十六日

原创作者:浙江金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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