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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回到现时代)我们必须继续严重依赖于徒刑这一刑事处罚

点击次数:238 发布时间:2013/8/14

某些这种性质的问题曾困扰过中世纪的思想家们。由于大多数中世纪人相信存在着来世,所以死刑在当时并不像在我们现时代(直到*近好像才)不断世俗化的世界里那样严重而又令人担忧。为了努力使死刑成为一种成本较高的刑罚,对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规定了一些恐怖的行刑方式(如四马分肢)。由于考虑到镬烹要比绞刑和斩首更为可怕,所以它被用以处罚投毒杀人罪;由于投毒杀人者在那个时代难以被查出,所以对之处以比对普通谋杀犯更重的刑罚(在经济学意义上)就成为必要。一种处罚的严厉性更多地反映了处罚的低几率而非犯罪的高社会成本的另一个例证是,在十九世纪的美国西部对盗马贼处以绞刑。还有一个例证是前十九世纪的英国对所有重罪和许多非重罪处以死刑,那时在那儿还没有警察力量,故其处罚率很低。
    如果(回到现时代)我们必须继续严重依赖于徒刑这一刑事处罚,那就存在这么一种论点——根据至今应为读者熟悉的警告,基于风险厌恶、包容过度、避免和错误成本及(可能的)边际威慑力——即要求将对已决犯的重刑(长期徒刑)与查获和定罪的低几率结合起来。设想一下以下两种选择:将0.1的查获和定罪几率与10年徒刑期相结合或将0.2的查获和定罪几率与5年徒刑期相结合。在第二种方法下,监禁的人数相当于种方法的2倍,但由于监禁时间长度只有其一半,所以其监禁的总成本与在种方法下的成本是一样的。但种方法中支付的警察、法院官员等成本要明显地比第二种方法低。但是,一种基于低处罚率的制度会因其在罪犯间产生了事后的不平等而显得不公正吗?许多人逍遥法外而安然无恙,而另一些人却要服比更多罪犯被抓住情况下更长的刑期。然而,反对这一结果就如同要说所有抽奖活动都是事后不公正的,因为它们在抽奖人之间产生了财富差异。只要参与人之间的事前成本和收益是平等化了的,那么产生低查获和定罪率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抽奖活动在同样有效的意义上都是公正的。
    然而风险厌恶将会对低几率的方法增加社会成本。(风险偏好又怎样呢?)而且刑期的延长肯定是通过在刑期末端增加时间而达成的,如果罪犯具有很高的贴现率,那么增加的年限就不会对其产生很大的追加负效用。在贴现率为10%时,10年徒刑期的负效用只是1年徒刑期负效用的6.1倍,而20年徒刑期也只是将这个数字增长到8.5(贴现率为5%时,其相应的负效用倍数为7.7和12.5)。
7.3预防犯罪:累犯的法律、未遂和共谋、帮助和教唆、引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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