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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可变成本与边际成本是很相近的(当然附有第12章中讨论的一些限定)

点击次数:826 发布时间:2013/8/16

 这一讨论表明,在长时期内,平均可变成本与边际成本是很相近的(当然附有第12章中讨论的一些限定)。但是,它在任何时候对长期进行掠夺性定价的企业都有意义吗?总之,当掠夺者消灭了其掠夺品而要其价格提高到垄断水平时,以上情况会使回收期延长;而在决定成本以下销售(按现时成本)是否有利时,就应将那一时期的垄断利润按现值折算。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复杂的情况。假设企业制造许多种不同的产品,而有些投入——例如,其行政管理时间——对各不同产品是相同的。如果只对其一种产品降价,那么在短期和长期内,在决定降价是否是掠夺性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如何对待管理薪金呢?
    这一提问说明了一些产生于掠夺性定价情况的艰难的会计问题。考虑到会计在决定开支时是适当地将自由管理权*小化的,所以他们也不总是能依其常规方法取得经济的真实性。以广告为例。会计要求将广告支出作为一种经常费用。但由于广告的效果往往会持续一年以上,它们确实是一种资本支出并应依其有效期而折旧。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对掠夺性定价案发生影响,是广告支出作为经常费用还是作为投资并加以折旧呢?
    另外一种复杂性是,由于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用固定成本替代可变成本,从而使基于边际或平均可变成本的法律标准是可伪造的。假设存在一种资本密集型工厂和劳动密集型工厂之间的选择。由于依企业生产需要而改变劳动量比改变资本量更容易,所以前者的固定成本更高,后者的可变成本更高。由此,采用种方法建厂将会使企业得到基于使掠夺性定价等同于以边际或平均可变成本之下的价格销售的法律标准的更大的定价灵活性。法律标准就是以这种方法来扭曲企业的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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