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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有别于在70年代燃料价格暴涨时盛行的燃料投入成本自动转化(automatic pass-through)
使被准许的利润水平与企业业绩更为贴近的一种途径就是允许费率基于一产业范围的成本指数变化而变化。假设有20家公用电业公司在不同的地区提供服务,但其规模和营业情况是相当的,而且在某一阶段内这些公司的平均千瓦成本上升了1美分。依据指数方法,每一企业都应该被允许在下一阶段将费率提高(不多于)1美分。那些在前阶段的业绩就高于平均水平的公司就会由此而获取额外利润,而业绩低于平均水平的公司就会受到惩罚。
这种方法会促进在短期内以较低成本获取超竞争利润的企业的竞争。在长期内,由于更有效率的企业会扩大生产以缩小边际成本和市场价格间的差异,所以价格会下降,而且企业为了继续取得超竞争利润将不得不寻求减少成本的新途径。同样,依据指数方法,公用事业公司用较优的成本控制来降低平均数的努力将会使平均数下降(直接地或不断地引导低于平均数的履行者改变其管理)。从而就导致了继续降低成本的不懈压力。
这种方法有别于在70年代燃料价格暴涨时盛行的燃料投入成本自动转化(automatic pass-through)。只要燃料价格的上升增加了1美元的服务成本,那么这一转化就允许受管制企业将价格提高1美元(并不要求通过形式上的费率批准手续)。这种对燃料使用的经济化、谈判更合理的价格和使用更便宜的燃料等等的激励都是不适当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明显地看到,要使受管制垄断者在不允许其获取垄断利润的情况下有效率地履行其义务会存在一些极其困难、也许是不可解决的问题。从功能角度看,这是一个可分所有权问题:受管制企业资产的财产权实际上是在受管制企业和公用事业管理机构之间分割的。像可分所有权问题在普通法调整领域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一样。也许对公用事业的管制也存在着一种普通法替代的选择。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探究这种可能性,并全面地比较普通法和直接管制方法的优劣(参见13.7)。
12.5费率结构和市场进入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