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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银行储蓄进行保险的决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银行的管制性监督。

点击次数:271 发布时间:2013/8/20

15.9 银行业管制和互助储金会危机   
  在本章中,我们将简明地考察一下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当然,银行是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现行(但很快将瓦解)的联邦银行业管制的基础好像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由政府向银行储蓄提供保险的决定。大萧条期间大量的银行破产被看作是严重的商业收缩期(businesscontraction)的起因(虽然这一观点也许是错误的)。政府对银行储蓄进行保险的一个明确理由是,如果再次出现像30年代大萧条时期大量银行破产这样的情况,那么私人保险公司就不可能向所有的储户提供保险索赔。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储蓄保险和破产法之间的比较。由于储户一经请求就可取得支付,所以在没有储蓄保险的情况下,储户可以在银行财务困难不严重时取出其存款。但由于即使其资产极大地超出其责任也不可能全是流动资产,所以所有储户都这么做就会使银行破产。银行挤兑(bank   
  run)就是有害外在性的一个典型例子:每一储户的提款都将损害其他储户,但他们在决定是否提款时却不会考虑这种损害。   
  要对银行储蓄进行保险的决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银行的管制性监督。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每一保险人都会设法控制其担保的风险(如果可行的话)。考察联邦银行机构的方法就是将它们看作储户的代理人。坚持认为一旦储户得不到保险的完全保护就需要得到相同于债权人的保护。许多银行管制实际上类似于私人债权人所经常要求的那些保护。这方面的例证是,规定被保险银行的资本化率和限制被保险银行的贷款组合风险。资本化率规定通过保证适度的规定量自有资本缓冲而降低债权人的风险;而限制债务人可能对其资产引起的风险就在于阻止债务人单方面地减低已达成协议的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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