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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采纳了这一方法,这样就使银行可以免受许多不准它在非银行领域进行多样化活动的传统限制
但许多银行管制却远远超出了私人债权人对利息安全所提出的要求,而且显得可疑(因为这一原因吗?)。例如,要求银行向联邦储备系统提供无息贷款(准备金规定)是既非协议性的又非有效率的(为什么?)降低银行贷款组合风险的方法(联邦证券是无风险的)。一种更为合适的方法是,禁止银行在其资本结构中存在债务。虽然这看起来是一个严厉的规定,但在事实上它却可能不会对银行造成任何成本,而且会增加银行储蓄的安全性。
格拉斯-斯蒂高尔法(the Glass-Steagall
Act)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因为它认为这是一种很危险的活动。要解决银行为了增加联邦保险担保的风险(从而降低保险费的真实成本)而将其风险活动多样化的问题,明确的方法就是规定,它们必须在独立的公司内进行这些活动,因为依照管理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的普通原则,母公司不对这些公司的债务负责(无虚假陈述,参见14.5)。银行控股公司法(the
BankHolding Company
Act)就采纳了这一方法,这样就使银行可以免受许多不准它在非银行领域进行多样化活动的传统限制,但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却仍不允许银行从事证券承销活动。这里有一种持久的恐惧:银行从事非银行业务会增加银行失败的风险,但这种恐惧忽视了多样化在减低商业风险方面的效应。我们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格拉斯-斯蒂高尔法的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联邦储蓄的保险功能,而在于使证券承销人免受银行竞争。同样的怀疑是,限制银行分行制和州际银行制的原因并不是为了保护银行免受可能由联邦储蓄保险机构所引起的竞争风险,而只是为了使银行免受竞争。
但是,作为对保护主义银行管制批评意见的反应,像储蓄机构放松管制货币控制法(the Depository InstitutionsDe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