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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有些随意性,因为它忽视了分享遗产的人们的财产状况,也许这些人都是很贫穷的亲戚
在许多税收专业的学生看来,对死亡时的财产征税好像完全与许多其他税种的替代效应和递减税率无关。实际上,可衡量的财产分配要比可衡量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得多,但这也只有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在估计人们的财产时,社会保障并没有被计算进去;如果将它计算进去,那么人们间财产的不平等就会小得多。事实上,如果我们对收入和财产都进行全面的衡量,那么这两种分配就会趋于平等,因为所有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主要是成为人力资本),而所有资本服务都可以被看作收入(例如,住在我自己拥有的住所中,就可以被看作有估算租金收入)。但无可否认的是,死亡时可在市场上买卖的财产量在各家庭间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使这样,遗产税(estate
tax)[与遗产继承税(inheritance
tax)不同〕仍然是有些随意性,因为它忽视了分享遗产的人们的财产状况,也许这些人都是很贫穷的亲戚。而且,即使遗产税具有平等和效率的双重优点,它仍然由于依现行税率只能取得很少的岁入而是一种并不理想的财政收入税;如果我们提高税率,那么岁入就会更少,因为对其替代效应的评估要比通常想象的更为复杂。
我们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是,为什么人们在死亡时还会留有财产而不是在其一生中将它全部消费掉。一种肤浅的答案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死,所以就必须保留一些财产以备他们寿命比他们预期的长;因为,用其财产购买年金(annuity,它是一种逆向人寿保险(reverse
life insurance),它在没有积累的情况下在享受年金权利者死亡前向他支付固定或不同总量的款项],人们就可以不在死亡时留下大量遗产而得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