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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补偿工资,是否可以继续维权
点击次数:29发布时间:2016/1/8 14: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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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6/1/8 14:29:19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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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5月初提出离职,公司因为工作原因一直至8月底才同意办理手续,并且在我电话请示要求在6月底休假也没有同意,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协议签字时,我发现公司对于我年休假未能休假补偿计算的工资是*近一月的基本工资,没有采用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同时补偿比例不是300%而是200%。我是否可以继续维权?谢谢
赢了网法律顾问:
针对您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分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的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鉴于上述分析,建议您:
可以先与单位沟通协商,若协商不了,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后,关于本解答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您可以参考: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详细请参考:http://zixun.yingle.com/pc/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