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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费用 国内,境外发明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点击次数:105发布时间:2016/2/3 15: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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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8/27 11:22:06
所 在 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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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第十一条发明申请、PCT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代理机构、外地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不予资助;
3.深圳代理机构、外地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申请并取得发明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的单位,取得发明证书后,对件发明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申请的发明项目,在取得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