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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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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结我省新冠肺炎本地疫情防控经验,我们认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十分必要且迫切,既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完善公共卫生基层治理体系,协同加强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防控,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一方面能够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人员摸排、小区封闭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作用。另一方面,着眼长远,充分整合基层各方力量,宣传国家卫生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支持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卫生评议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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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组织架构。到2021年底,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导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一名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协调社区服务站或村卫生站(室)、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村(居)民代表及楼(栋、单元)长和社区志愿者等作为(兼)职委员。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议事厅、(居)民小组等多样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的作用,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承担六项基本职责。一是发挥协调各方作用,配合做好重大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涉及疫情等卫生健康重要信息。三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四是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五是组织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六是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三)明确关键职能。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四项重大疫情防控职能:一是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三人小组”对公安部门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迅速逐一开展落地核查,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码信息验证、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及早发现并上报疫情在村(社区)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漏洞。二是配合处置辖区疫情。配合对密切接触人员和高风险人员进行核查,落实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送医治疗、终末消毒、场所封闭等防控措施。会同属地公安机关组成服务团队,对纳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加强管理服务。三是做好封闭封控管理。配合对疫情严重的村(社区)落实卡口值守、人员车辆管理、商贸服务停业等管理措施。协调保障群众就医、水电网络通讯和生活必需品供给等需求。对出现相关疾病疑似症状的人员,协助及时联系120救护车送医排查。四是加强对村(居)民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对群众的心理疏导,营造“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维护村(社区)稳定。
(四)明确责任要求。各政府要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街道)和公共卫生委员会骨干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发挥乡村医生、计生干、健康指导员、签约家庭医生、社区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要强化关心关爱,给予参与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充分休息、免费健康体检、疗养休养和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业性公共卫生项目,或引入社会力量为村(居)民提供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