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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柴油非一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无罪论
实践中,涉及成品油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参照两个规范性文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所以不使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因为其属于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没有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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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罪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包含:“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因此,2006年国务院商务部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就可以成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经营柴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许可。
三、有罪前提下的例外
在无罪论的观点中,认为无罪的重要前提是《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不包含柴油。但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新增了柴油。柴油就此被认为是行政法规中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经营柴油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现在的问题在于涉及柴油是否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成品油的分类中我们可以发现,柴油其实种类繁多,其燃烧性、爆炸性也不同。新《危险化学品名录》新增的只是闭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柴油。闪点,是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产生的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在试验火焰作用下发生闪燃时的温度。表明了可燃液体发生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性大小。闪点越低,越易被点燃。闭环,是指闪点标准测试方法为闭口环法。
因此涉及非法经营罪中的柴油的认定,在油品闭环闪点大于60℃说明其燃烧性、爆炸性不足,也就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所规定的范围,也就存在无罪情形。
原创作者:一元选购电子商城